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如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4:35:57 345 人看过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引起的债权人与数个债务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对内效力则是指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果。以下是具体介绍:

1.对外效力

在对外效力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为由而互相推诿;债权人可向不真正连带债务人进行同时或先后之请求,后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已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既可向任一债务人为全部之要求,又可为部分之请求。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对外效力中争论较多的有两个问题:

(1)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务人是否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这可以分两类:一是无涉他效力的事项。也就是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因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之间并无主观意思上的联络,他们基于不同原因而分别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任何影响,以充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这也正是该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任何效力。但是对能够确定不真正连带之债的终局责任者时,对终局责任者的免除事项具有涉他效力。二是有涉他效力的事项。即事项虽是债务人一人而生,但对其他债务人亦生同样法律效果。不真正连带债务实质上是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内容对数个债务人而产生的数个债务,如果债权人从某个债务人处得到满足,债的目的达到,则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归于消灭,因此说,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使债权人得到满足,从而有涉他效力。债务人之一的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等均属此类事项。因为此种情况下,债权既然得到实现,就无存在的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当然应归于消灭。

(2)关于债务人在涉讼时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对此,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持否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一旦原告向任何一个被告请求承担责任而使其债权完全得到实现以后,其享有的对他人的债权即应发生消失,只有在原告向某一个被告提出请求后不能保护其利益时,才能向其他被告提出请求。对此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应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存在终局责任者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当被告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第三人始付填补义务;第二类是不存在终局责任者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可按非必要共同诉讼来处理,将全体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应分别判决,判决确定后,债务人之一履行判决而使债权得以实现时,其他判决也因目的达到而丧失执行根据,应终结执行。这样既利于查清案情,全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简化诉讼,提高审判效益。以上两类区分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最充分的弥补,虽没有民诉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但符合“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的立法精神。

2.对内效力

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分担部分时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债务人间存在求偿关系。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对债权人负责,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债务人之间不存在求偿关系。当存在终局责任者时,应当允许已为清偿的债务人向终局责任者求偿。但各国立法及学说对求偿权的取得见解不一,当前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让与请求权型,一种是赔偿代位权型。让与请求权型指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让与其对于终局责任者的请求权(债权)。我国《澳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如损害赔偿因任何物或权利之丧失而产生者,则应负责任之人在作出支付行为之时或其后,得要求受害人向其让与受害人对第三人所拥有之权利。”赔偿代位权型指法律直接规定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当然地取得债权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请求权(债权),不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债权人收受了作为损害赔偿的债权标的物或权利价额的全部时,债务人就该物或权利,当然代位债权人。”我国《保险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采取了赔偿代位立法例,如《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使债权人利益得到全部满足而使全部债务均归消失,若采用让与请求型方式,通过已得到满足的债权人决定是否让与请求权,对已履行债务的非终局责任者或无过错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样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应采取赔偿代位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追偿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有着重大差异:一是基础不同。连带债务的求偿建立在连带债务关系中超过分担部分的履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追偿是建立于存在终局责任者基础上,如果没有终局责任者,不存在追偿问题。二是方向不同。在连带债务中,求偿权行使方向是可以循环的,无限制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追偿权行使方向具有不可逆性,只能由先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对负有终局责任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如承租人乙经租赁人甲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丙,丙不慎将租赁物烧毁,乙、丙对甲负不真正连带债务,乙依合同向甲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而丙在先向甲履行侵权之债务后,不能向乙追偿,这一点与连带债务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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