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行政诉讼案件是否继续执行?
被行政诉讼案件是继续执行,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停止:
1、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可以停止执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也对别的一些具体的救济的途径并不是特别了解,比如说如果任务为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到自身的权益,想要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或者说是行政复议是可以的,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的话,一般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n(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n(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n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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