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而言,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对案件事实或相关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承担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的义务的制度。其法律效力在于若被告举证不能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在第七十四条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又增加了两类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该规定的实施,对相关案件及时、公平、公正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一、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
首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一条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机械地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处理一切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根据以上原则分担举证责任,虽然在一般案件中是公正和合理的,但在某些特殊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可能造成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后果,例如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象这样特殊侵权的民事案件,必须对原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变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无医疗过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其次,倒置举证也是为了使举证责任的分担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法制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法制也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只适用人们传统观念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势必增加法律约束不到的人和事。特殊侵权纠纷中就会因原告举不出被告掌握的证明被告有过错或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而败诉。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一方面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一方的权利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另一方面有利于被告加强自我监督。对其在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自觉加以纠正,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对于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细化,使我们的司法审判从形式的公正到实质性的公正又迈出一大步,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二、怎样才能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推进,现实生活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成为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因此在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领会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有利于指导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把握好两原则的理论有助于合理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不同类型及举证内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确定适用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必须明确被告等内容,因为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的规则,并不是所有的证据环节中都能适用,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往往要两种证据规则同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判断哪些环节适用什么证据规则最基本的理论依据。
2、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在明确此类案件适用的规则后要及时通知被告,并分配举证义务的内容,而不是仅仅送达起诉状副本了事,也就是说法院要尽分配职能。如在医疗赔偿诉讼中,倒置的举证内容只包括诊疗单位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而不包括赔偿额的证据。即使被告不履行举证义务,法院也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一个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案件的所有举证责任都由被告来负担。事实上,在任何一个民事诉讼中原告多少都要负一定的举证责任,而且在一个诉讼中,常常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分配好举证责任,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3、明确被告的举证内容是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关键。不同类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举证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具体有以下内容:
(1)实行过错推定的相关事实。适用过错推定是由已知的事实、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来推定责任人的过错,不要求原告来证明,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来承担。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相反事实。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因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质,因此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只要能证明被告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物质,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因该排污行为造成的,不需受害人加以证明,如果被告主张排污行为不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就由其举出科学的鉴定结论来推翻这一推定结果。否则就由其承担责任。
(3)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损害的事实。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诉讼中,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被告的免责条件,如果被告主张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则由被告负此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法定免责条件的事实。免责条件是由被告提出的自己免责的事由,是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下,被告证明自己在造成损害的时候,具有法定的免责的条件,因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则由被告自己举证证明。
4、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区分好举证倒置与被告运用证据抗辩的关系,在同一诉讼中往往同时出现举证责任倒置和被告适用证据抗辩的情况,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能笼统地因被告对其主张不能证明和证据不足,均由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应根据主张的性质不同,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主张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有过错,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如果原、被告对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均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不属举证责任倒置范围,故原告承担败诉后果;如果原告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主张未实施,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则被告败诉的,其所承担的其证据不能对抗的败诉后果。相反,如果原告对被告有过错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被告对自己无过错也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故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而不是不能运用证据对抗的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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