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案例如: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毛某某先后招募谢某、杜某、周某、徐某某、邓某等卖淫人员,并对卖淫人员进行统一面试、编号。后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桂某某、谢某某、张某、李某某、姜某某等人分工合作,通过招揽嫖客信息、安排卖淫场所、指定嫖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组织上述卖淫人员在杭州市下城区某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毛某某设立微信号用于联系、安排卖淫活动及嫖资结算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桂某某、谢某某、张某、李某某、姜某某等人组织卖淫至少210次。通过上述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毛某某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桂某某、谢某某、张某、李某某、姜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怎样区分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要严格区分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即招聘、就业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协助组织卖淫罪,即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罪活动并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充当保镖、打手、拉皮条、管账等行为,客观上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虽然是帮助组织卖淫,但定罪量刑是单独的。协助组织卖淫是帮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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