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具有暂时性、阶段性,最终目的是缔结本约。预约与本约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预约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签订本约的效力,同时预约中已确定的条款也不可以随便反悔。
后来签订的本约与预约中有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约为准.本约签订后预约终止。
当事人已按预约中初步约定的条款履行了相当于为本约而为的主要义务的,即使未实际签订本约,也应认定本约已经成立生效。
未签订本约,亦未履行本约义务的,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需要在每个案件中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预约中约定的内容是否完备、对签订本约是否确定、当事人对于签订本约的信赖度以及交易习惯等裁量是否允许当事人一方请求强制缔约本约。
一、预约合同跟合同的区别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约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和本约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
预约与本约有下列差别:
1、订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
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概念
预约合同或预约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签订本约的预先协议,义务不是给付XX物,而是订约的行为。预约也是合同的一种,拥有法律上的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可随便变更或解除。预约是为了本约的签订而签订的,但是预约并不是从属于本约,有其独立性。
本约,又称本合同,是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预约中没有确定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中具体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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