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他。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职责和职投有哪些
为了做好争议调解工作,必须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所有劳动争议。至于具体的受案范围,各地区、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制定。但原则上,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中所发生的一切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向企业行政和职工进行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制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调解委员会不仅应当调解纠纷,而且应当在调解过程中注意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宣传教育,让他们懂得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尽量减少争议。
(三)做好政策法律咨询工作,特别是要向企业行政和职工提供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调解委员会应当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向广大基层职工宣传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加强调查研究,了解企业行政和职工双方意见和要求,及时沟通企业内部民主对话的渠道。
(五)遵守政策和法律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企业行政正确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和生产经营的指挥权。若职工的要求合理,则积极支持职工的合理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调解者,并不是与争议双方当事人站在对立面或偏向任何一方。
(六)不断总结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吸取其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有益做法,加强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高劳动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权依法独立进行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权接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有权对所接到的申诉进行审查,明确劳动争议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诉;调解委员会也有权对要处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协助;调解委员会有权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当事人双方提出调解建议和调解意见,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见;调解委员会有权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促使双方自觉履行等。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调解程序,独立行使调解过程中的各项职权。企业行政、各级管理人员、任何职工个人、任何群众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调解人员执行公务,不得阻止职工当事人依法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机关申请参加解决争议的权利。
(二)有权获得必要的帮助和物质便利。调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企业行政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否则,就要受行政制裁乃至刑罚制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但是调解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是说不需要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职工代表等组织的支持和帮助。相反,调解委员会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企业行政或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应该为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等便利设施,例如房屋、办公用品以及必要的活动经费等。如果是专职的脱产调解员,企业应该给编制,负责专职调解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事项。当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时,企业应该适当安排不脱产的调解员的工作,使他们有时间、有精力参加调解工作。企业行政也应该尽力帮助调解委员会调查取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不能任意刁难调解人员。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厂长(经理)有权共同协商决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同时,他们都负有积极帮助调解委员会的开展工作的义务,调解委员会有权获得企业行政、企业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支持和帮助。
(三)有权在本企业开展民主法制教育和宣传活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利用多种形式对企业职工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使企业职工知法懂法,从而达到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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