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收取房屋确权纠纷案件诉讼费用
如果是单纯的房屋权属确认之诉、不涉及给付内容的,应属于不涉及财产纠纷的非财产案件,诉讼费应按件收取,而不是按诉讼标的额(实际上也没有标的额)收取,每件收取50至100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吗
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吗,需视情况而定:
1.一般房产证上登记谁的名字,通常就认定房子是谁的;
2.如果房子是婚后购买的,即便只有一方的名字,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3.房子如果是共同所有的,房产证上不论写谁的名字都是属于共有人共同所有。
三、民法典办理房屋确权需要哪些手续
民法典对房屋确权需要哪些手续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房屋确权的,由权利关系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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