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限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二、什么是合伙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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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债权人是否可对合伙债权主张代位权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8合伙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但对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其他财产权利或非财产权利,因与合伙人的地位密切联系,具有专属性,不得代位行使。 代位权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时,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未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在合伙的内外关系方面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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