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发布规定,规范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同时发布8起典型案例,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金山公司与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名列其中,赵雅芝、范冰冰、徐杰敖等人维权成功。专业解读提示,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公众人物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最高法典型案例显示,2010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在他的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等微博上发表多篇博文,内容涉及揭开金山公司面皮、微点案、金山软件破坏360卫士等。金山公司认为这些微博虚构事实、恶意诽谤,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信誉,且经网络和平面媒体报道后,造成金山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请求周鸿祎停止侵害、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终审法院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分析,此案典型意义在于,公众人物发微博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姚辉:你作为公众人物,你就应该有比普通的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通过这点你可以看到法院在认定他是否构成侵权的时候,判决当中是提到这点的。注意人物越高可能就意味着你所认定的过错就更大更重也更容易认定。
最高法认为,主审法院根据微博这一自媒体的特征,认为把握微博言论是否侵权的尺度要适度宽松,体现了与互联网技术发展相结合的审判思路,值得赞同。
姚辉:还有一点就是,在微博上发言论,我们也是通过这个典型案例说明,自媒体,微博也好微信也好,也不是无法无天,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也要讲规矩,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一旦侵权,同样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华商晨报发表的一篇名为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的文章被新浪网转载,长达八年之久。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华商晨报社侵犯了徐杰敖的名誉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华商晨报在报刊尾版夹缝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情判定新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二万元。姚辉分析。
姚辉:直接侵权发帖的不是他,但是他一直就不删掉,专业媒体他有自己的一套规矩,通过这个典型案例是要大家清楚一点,非专业媒体也同样具有注意义务,同样遵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典型案例提示:被侵权人的影响力是判断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影射者的责任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视角判断;媒体报道应当尊重个人隐私;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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