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辛集办理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需要什么
(一)申请律师执业许可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调档证明书1份)。
3、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1份:
(1)实习人员登记表1份;
(2)实习申请表1份;
(3)实习协议1份;
(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1份;
(5)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1份;
(7)州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二)申请变更律师执业
1、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省内变更)一式三份;
(2)律师执业证书。
(3)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证件照1张。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我省执业律师拟申请至省外执业的
按照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向其提交相关材料,待拟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云南省司法厅出具律师执业档案商调公函后,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跨省调出)一式三份;
②律师执业证书。
(2)省外律师拟申请至我省执业的(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其分所派驻律师按此项办理)
①《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跨省调入)一式三份;
②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调档证明1份;
③其他应提交材料及执业证书申领程序按照《律师执业许可办事指南》中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办理。
(三)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许可
(一)《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律师执业证书;
(三)关于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四)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材料1份;
(五)因死亡申请律师执业证注销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医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该律师的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
二、辛集办理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执业许可的,由申请人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本人没有《律师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和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或者声明。
2、申请变更、注销许可的,由申请人向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州、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制发《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查:州、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邮政特快专递、机要或直接送达)。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四)审核: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决定,并在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上公示。
(五)颁证、换证或注销:省司法厅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省厅制证后由各州市司法局向申请人转交送达,如申请人需直接领取,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领取方式中注明,并凭本人身份证件到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直接领取,下同);准予变更的,十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注销的,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不准予执业、变更或注销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辛集办理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发布)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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