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明电[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自行车被盗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城市形象和社会风气,而且还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生活秩序,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交议(提)案,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近日,国务院六部门专门召开了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联合下发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考核标准》(公传发[2007]67号)等文件,对该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开展专项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
行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既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所在,也是解决当前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具体行动,更是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群众利益无小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站在维护群众利益、构建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专项行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力度打击非法旧自行车交易行为,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旧自行车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迅速摸清自行车市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要加大对社区、学校、机关等重点地区的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坚决打击非法旧自行车交易行为,依法取缔黑车市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被盗自行车,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旧自行车系赃物或涉嫌赃物的,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肃处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对旧自行车经营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对符合旧自行车经营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旧货物品登记制度,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开向社会承诺,不销售非法旧自行车;近期内,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对不具备条件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实现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的准入、交易和退出的全过程的监管。同时,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采取措施推动旧自行车经营业发展,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合法的旧自行车交易和经营活动,畅通旧自行车交易渠道,推进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并根据市场主体资格、守法程度、商业信用、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指标的综合情况,对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和旧货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对信用好的市场和旧货企业,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公开良好信用记录,在服务方面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对失信或严重失信的市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公开违法记录;对进入黑名单的,坚决取缔、及时曝光。
五、加强大对自行车市场和销售的规范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从取缔非法交易、清理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工作入手,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地加强自行车市场和销售的规范管理。增强消费者消费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到规范、合法的自行车市场、经营企业中购买,从消费环节封堵被盗自行车交易渠道。
六、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检查落实。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列入当前的重要工作,确保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人员力量五落实。二是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加强协调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四是要狠抓检查落实,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的全面铺开。
七、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密切协作与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重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能,保证执法安全。发现的案件线索涉及公安职能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加强与质检、商务、建设、综治办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加强对自行车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其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八、加强信息沟通。在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公传发[2007]67号文件的要求,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实际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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