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两个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两个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假如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确权的外嫁女被征地后有补偿吗?
根据户口是否迁出来确定的,“外嫁女”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外嫁女”的户籍仍在父母所在村集体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其应该具有父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因此是应该享受征地补偿的。
倘若外嫁女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具有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那么她是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的。倘若对方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外嫁女”可以将行政诉讼提起,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做出决定。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如果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提出了对相应份额进行支付的请求,应该给予支持。但是已经报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外嫁女本身的户籍还属于父母所在的村集体,从出生时就被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的户口簿上的话,是有资格成为娘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上,这种成员所具备的资格属于一种民事身份权,与自身的财产利益有很大的关联,也直接决定了在对本村的集体财产利益进行分配时,该成员能不能参与分配。如果外嫁女所承包的土地在父母的所在地,户籍在父母所在的村集体,那么其就应该享有成为本村集体成员的资格,不能对其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随意的侵害和剥夺。村集体成员获得的补偿分配利益,外嫁女有享受其应得的份额的权利。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果外嫁女的户籍还留在父母所在村集体的话,就能够依照法律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倘若外嫁女在出嫁后,仍然同她的丈夫以及子女在父母所在的村集体生活,那么其丈夫和子女同样能够得到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两个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两个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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