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xx区的陈先生于1989年取得一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地块建设房屋。2020年5月,厦门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公告告知当地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期限为5天。因不满拆迁补偿标准,陈先生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厦门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2日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在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谢x律师的帮助下,陈先生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厦门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谢x,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xx区人民政府
诉讼要点
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律师解析:
谢x律师认为,陈先生合法拥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建设有房屋,房屋坐落于征收决定范围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享有诉权。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作出的征地批复应是被告组织实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主要事实依据,被告提交的多份农转用批复及用地批复均不能证明系案涉征收决定批复,故被告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时间至少应为三十日。而被告依据《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设定为十五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公告至少三十日”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厦门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2日作出xx2号《旧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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