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关于对某公司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通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0:12:39 486 人看过

近日,在商贸流通企业蔬菜及副食品价格专项检查中,XX市物价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昆山某某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经XX市政府同意,对该公司特价商品销售中涉嫌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公司在蔬菜及副食品和个别家用电器促销时,销售特价商品过程中存在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和违法国家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为:

一、6月18日至7月1日的降价促销活动中,标价签标注的栗面南瓜原价6.00元/500g,现价1.50元/500g;狗头南瓜原价6.00元/500g,现价1.50元/500g;国产木瓜原价8.10元/500g,现价3.90元/500g;精品伊丽莎白甜瓜原价6.35元/500g,现价1.90元/500g。而上述四种特价商品降价前七日在本交易场所的实际原价分别是2.30元/500g、3.80元/500g、4.90元/500g和2.50元/500g,均低于标注原价,属于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行为。

二、该公司在二楼百货部美的商品柜台前宣传板上标注的美的豆浆机DE12F32原价399元/台,现价229元/台;美的电饭煲FS4018E原价499元/台,现价299元/台。经查证,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商品降价前的交易票据和销售记录。属于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行为。

三、该公司2014年6月24日用市物价局监制的带有平价标识的标价签,标注非平价的大白菜,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属于违反国家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证据表明该公司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构成价格行为违法,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商业准则,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价格竞争秩序,误导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性质恶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三)款,市物价局决定,对昆山某某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市物价局于7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市物价局要求昆山某某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要吸取教训,全面认真整改,迅速纠正问题,同时希望全市商贸企业以此为戒,诚信守法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大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让那些搞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经营者为其价格违法行为付出高昂的违法代价。从而,有效制止价格欺诈现象的蔓延,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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