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集体土地,做出了焦作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关于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一)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新建人工等费用,补偿中根据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可根据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确定补偿标准的上限或下限。
(二)空调、闭路电视(线)、太阳能热水器(管线)、座机电话等设施的拆移,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
二、关于林果、树木、花卉等附着物补偿
(一)经济林(含果园、经济型林木)的补偿。经济林的种植密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数量,集中成片一亩以上的经济林补偿按《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执行。超过种植密度和果园内套栽的其它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每亩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二)保留砍伐的树木,树归用地单位所有;移植砍伐的树木,树归原主。
三、关于机井、水井、水渠的补偿
(一)机井、水井的补偿包括开凿、用料及用工量。
(二)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关于通迅、供电线路补偿
(一)补偿费包括拆迁电线、电杆、拉线、配件等需要的拆迁费。
(二)原则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有不符的,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五、关于坟墓补偿
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费用。
六、关于其他补偿
(一)执有效证件的乡、村乡企业及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照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对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附着物,在征地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七、特别说明
(一)《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稿)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于各城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本标准或参考本标准制订适合本辖区的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稿)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已经开始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标准进行补偿。
(三)自征地告知之日起,抢盖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抢栽抢种的林果树木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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