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出资有哪些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二、股东出资的法律效果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
(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出资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
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
(1)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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