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遭到强制拆迁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第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第四,对老城区、建成区一般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给予过渡费补助,新区一般按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18个月以上30个月以下(含30个月),过渡费补助按2倍计算;30个月以上的,按3倍计算。
二、强制拆迁的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若不搬迁,则有关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制拆迁风险如何防范
(一)依法实施征收拆迁
《条例》和《规定》的出台,从司法审查和监督的角度,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赋予了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起诉;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经过司法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可以起诉。要顺利通过这重重关卡,唯一的法宝就是依法实施征收拆迁。
从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要求和审查内容看,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征收行为程序合法、正当,补偿公平、合理。行政机关只要从源头上抓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行为,通常都会得到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即便出现个别钉子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赋予了行政机关权利救济途径,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走到申请强制拆迁的程序时,往往已经历了较长时间。在这过程中,经常要查阅或使用相关文件,如果对这些文件疏于管理,遗失了部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和依据,人民法院就可能因申请不符合形式要件而不予受理。因此,行政机关应建立一套健全的档案管理机制。
(二)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仅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必备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拆迁申请的必备要素。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徐家良在回答潇湘晨报记者时指出,社会稳定风险,是指政府与公民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一旦超越底线,损害公民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可能会引发信任危机和制度危机,严重威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征收行为的重要环节,不是简单以风险评定等级作为征收决策的依据,而是通过从合法、合理、可行、安全等方面进行调查、论证,对征收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矛盾集中的问题等提前把握,拟定应对措施,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的解决。例如,在入户调查时,就可以对被征收人进行政策宣讲,听取并记录被征收人的意见,了解被征收人的家庭、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汇总后,就可以初步把握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可能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及原因,根据不同原因采取不同措施。在征收实践中,没有在签约期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并不都是因为被征收人提出过高的补偿要求。有的是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权属纠纷,有的是因继承权纠纷无法达成一致。像这种情况,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加强与被执行人的沟通,保障其征收补偿利益不受损失,一般在强拆过程中或强拆后不会引发更大的矛盾。而对于哪些补偿要求明显超出政策标准的钉子户,在强拆后往往会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强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工作。
(三)建立有效的强制执行工作程序
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时,也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搬迁;
(2)发出执行公告,告知强制拆迁的时间,要求被执行人自行迁出房屋;
(3)制定周密详细的执行预案,作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4)清点被执行人物品,制作物品清单。可以邀请被执行人单位、社区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或者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做好保全工作;
(5)将物品迁至指定地点,清点、交接财物。做好证据保全;
(6)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执行情况、领取补偿款或安置房的方式,告知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从受案范围、管辖、起诉期限等多方面加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下,人民法院对强制拆迁申请及强制执行行为的审查也会更加严格。行政机关应规范征收和执行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被征收人的对话和沟通,作好执行善后工作,避免因强制执行加大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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