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09:03:30 259 人看过

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指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与刑事违法(犯罪)不同,一般违法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还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一般违法又可分为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如下:

第一、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一般违法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而犯罪对社会危害性很大,情节严重;

第二、触犯的法律法规不同,一般违法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而犯罪是违反了刑法;

第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般违法是不用受刑罚处罚,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而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

正确划清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可见,盗窃电力设备亦可作出行政处罚。对此,应严格划清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笔者认为关键是正确把握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实质与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区别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亦即是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危害了公共安全的,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电力设施失窃成公害,广州盗窃电力设施猖獗,5个月发案近万起[7]。当前,破坏电力设施案件众多,已引起各方关注,纷纷要求加大打击力度。笔者认为,同犯罪作斗争要运用刑法这一锐利武器,充分发挥刑法的功能作用,但是预防犯罪与消灭犯罪不单止靠刑法,不是搞以刑去刑,而是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大对废旧金属回收市场的监管和整顿力度,堵塞销赃渠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坚持群防群治,电力部门还应积极研究措施,在建立与完善防范机制上下功夫,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发生盗窃电力设施犯罪的土壤与条件。对此,司法机关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单纯配合形势的需要而人为地降低定罪标准,还是要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适用破坏电力设备罪。

注释:

[1]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2页。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4页。

[3]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

[4]参见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管1985年版,第125页。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331页。

(作者单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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