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集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一身的金融诈骗犯罪,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常见的是行为人仅以单位名义非法集资,所骗取的公私财物全部或大部分被行为人中饱私囊,即使有少量用于单位,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对此应按个人犯罪处理。2.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即作为行为人明知自己以实施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将会导致破坏金融管理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目的也是构成该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之一。3.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活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金融的重要性要求国家通过金融规范有效控制金融市场,形成有序的良性状态。集资诈骗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和一些单位的公款,使大量的社会资金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外循环,干扰了正常的金融业务,影响了国家正常资金积集和货币回笼,限制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由于集资诈骗罪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实施诈骗,一旦诈骗成功,还会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使不少家庭为此倾家荡产,企业濒临破产。因此,此类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4.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即非法集资行为和采用诈骗方法二者的结合。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只有非法集资活动才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方法有,虚构经营业绩,伪造效益良好的假象,打着兴办高、特、尖高科技企业的幌子,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等。建国以来发生在无锡地区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中,以邓斌为首的犯罪分子就是采取联营、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等欺骗方法敛财32亿元。行为人充分利用投资者趋利心切的暴富心理,诱以高额回报率,消除投资者的疑虑,使之失去应有的风险意识,甘愿投以重金,以致受骗上当。5.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我国刑法典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集资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指将非法集资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人的控制之下。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而行为人归案后供认不讳者不多,绝大多数寻找各种理由百般抵赖,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可以通过外部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可以通过对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分析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司法推定。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下同),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他欺诈行为可以认为是指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将集资款用于个人还债,或者将集资款暗中挪归他人,以他人名义秘密投资,并对外宣称经营失败,破产等假象,无法返还集资款。6.关于集资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须达到数额较大。作为经济犯罪的本案,诈骗数额的大小直接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诈骗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按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在计算和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中有三种观点:一是按集资款全额认定;二是按最终损失额认定;三是按集资未归还数额认定。笔者认为,按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骗取的财物,即被害人受骗直接损失数额为定罪的标准数额更为科学、合理,既对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不枉不纵,亦充分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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