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54:22 77 人看过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6]22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80号、(1991)82号、(1995)13号文件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湘政发(1996)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省委集中力量办大事、握紧拳头保重点的指示,加快我省农业、基础原材料产业发展和工业技术改造的步伐,增强工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筹集、集中管理、定项安排、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全省农业、工业方面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农业税新增价差收入,从1996年起,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以后农业税相应增收的部分,省集中30%。

2.生猪屠宰税新增收入,从1996年起,提高生猪屠宰税征收标准,省按财政决算收入数比1995年增加部分集中30%。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从1996年起,按省财政决算收入数集中15%。

4.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从1996年起,按省财政集中的部分提取20%。

5.非生产性和生产性行业流转税附加,从1996年起,对省内所有非生产性行业(包括中央在湘企事业单位),按其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征收附加3%;对省内所有生产性行业(包括中央在湘企事业单位),按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附加1%。以上新增附加允许税前列支。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6年起,省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财政决算收入数集中10%。

7.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费收入,从1996年起,本省境内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包括征用、划拨和受让土地,除下列情况外,每平方米征收附加费2.5元。下列用地免交用地附加费:

(1)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用地;

(2)监狱、劳教、民政福利企事业单位用地;

(3)军事设施用地和非经营性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

(4)非经营性公益设施用地;

(5)省政府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生产和工作用地,以及因重点项目需要拆迁的安置用地。

(6)抢险救灾的临时用地,灾民、移民建房用地。

第三章资金征收

第四条从农业税价差收入、屠宰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渠道集中的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各地州市在办理财政决算时结算上解。

第五条非生产性和生产性行业流转税附加,分别由国税、地税系统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征缴。

第六条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由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在发放用地许可证时一次收取,按月全额上缴省国土测绘局,省国土测绘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

第七条征收非生产性和生产性流转税附加,统一使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印制的“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缴款书”。各县(市)国税、地税局专设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过渡户,每月15日和月末汇总清交省财政厅。征收单位代征手续费的标准,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八条税务部门征收流转税附加时,应视同税收进行征管;有关银行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流转税附加的征收和划解工作。

第九条为保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入帐和规范管理,省财政厅设立“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各征收机关解缴的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月转作预算收入。

第十条各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收缴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有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拒交、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统一平衡协调的原则,由省政府统一安排,全部用于农业、基础原材料及工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建设项目。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测算当年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数,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办提出项目方案,会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按计划用于重点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其他一般项目。省财政厅要定期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收入、使用、回收、结余等情况。

第十三条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统一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时由省财政厅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拨付,其中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经营性投资,分别由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计划向省财政厅请领后安排到项目。

第十四条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经营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存款利息全额转入专项资金,免征各种税费。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收入、使用、回收、效益情况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征收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收缴、使用专项资金,对在征收、解缴、使用专项资金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按党纪政纪从严惩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有关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的规定从1996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推进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实际,制定扶持保护乡镇企业发展的措施;将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合理规划,引导和支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或者工业小区集中。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乡镇企业进行扶持、保护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规划、协调和服务。第四条举办乡镇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指导,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第五条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023-06-09
    95人看过
  • 江苏省工业企业发展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支持和鼓励全省工业企业大力发展新产品,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搞特色、上水平,以适应国内外市场不断变化的需要,为“四化”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根据一九八一年全国工交会议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在省内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试行。各地、市、县和省有关部门要十分重视发展新产品的工作,财税部门对企业发展新产品应积极扶持。附:制订发展计划第一条新产品必须是: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的;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在省内是第一次试制成功的产品,并经过省科委、省经委确认。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潢等方面改进提高的,不应列为新产品。第二条工业企业应把发展新产品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产品计划完成的好坏,是检查企业经营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做好国内外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
    2023-06-09
    61人看过
  •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技能标准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第五章职业技能竞赛第六章职业技能开发经费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开发,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职业的具体范围,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发布的工种目录为准。第三条劳动者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在企业晋级、享受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
    2023-06-10
    236人看过
  • 温州市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温政办〔2008〕149号发布日期:2008-11-12执行日期:2008-11-1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和《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在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三条使用原则(一)产业导向原则。扶持项目要有利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二)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工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高新技术、节能产品产业化项目
    2023-04-24
    133人看过
  • 湖南省软件企业年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二十九条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为搞好软件企业年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软件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三条软件企业年审范围是上年度经认定机构认定或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第四条软件企业年审时间定于每年3月—5月。过期没有申报年审的企业,视同年审不合格。第五条软件企业年审须提交下列资料:1.软件企业年审表;2.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复印件;5.企业开发和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证书等;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7
    2023-06-08
    46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228号发布日期:2009-5-26执行日期:2009-5-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促进农民增收,拉动农村消费,根据《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农
    2023-06-07
    121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意见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湘政办发〔2006〕52号发布日期:2006-12-13执行日期:2006-12-1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加快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意见近几年来,我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取得了长足发展,绿色食品生产面积、认证产品不断拓展,产业效益不断提升。但标准体系建设、基地建设、产品认证、产业规模还存在差距。为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经商有关部门,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目标是:经过五年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产业得到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并建立比较完整的绿色食
    2023-06-07
    348人看过
  • 湖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湘税征字[1987]43号发布日期:1987-1-1执行日期:1987-1-1失效日期:1998-12-2第一条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向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购买发票,并接受监督和管理,非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印制和销售发票。第三条一切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及其他收入,都必须开具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作为收入凭证;付款方必须取得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作为支出凭证。第四条本省发票分工商企业发票、个体工商户发票、临时经营发票三大类。市、县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若干小类发票。(一)工商企业发票适用于一切企事业单位。国营企、事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以自行设计专业发票,但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经税务机关验收并办理
    2023-06-06
    479人看过
  • 遵义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管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依据及条件描述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黔党发〔2010〕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党发〔2013〕20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11〕30号)的规定,申请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投向。2.符合《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申报条件:(一)投资实施期内项目,且项目实施地在我省辖区内;(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并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月份快报;(四)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符合专项资
    2023-12-15
    437人看过
  • 湖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总则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内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省内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简称《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本、对非上市企业股权以及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股权等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资
    2023-06-24
    180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为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家增加对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库、经济适用住宅等6个方面的投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出实效,确保今年我省国民经济各项任务的完成。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
    2023-06-10
    305人看过
  • 五项税收优惠助推湖南水运业发展
    为更好的利用水运资源的优势,加快水运业的发展,湖南省政府近日发文,明确了水运业发展的任务、保障体系、财政投入、税费优惠等方面的政策,充分发挥水运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其中,税费方面有以下五项优惠政策:1、对港口的码头(包括岸边码头、深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对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长沙、岳阳、湘潭、株洲等港口经营企业缴纳的2009—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其财政返还地方部分作为市、县政府水运建设专用资金;4、减免大源渡和株洲航电枢纽营运期税费;5、积极推进保税港区建设。
    2023-06-07
    449人看过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
    2023-06-05
    287人看过
  • 湖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专项行动进展
    湖南子站讯1月26日,湖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4个月以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龚世益出席并介绍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有关情况。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药监局负责人一并到场接受记者提问。湖南省直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自2010年10月以来,查处案件总数1100余件,涉案金额近8千万元,捣毁制假窝点200余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1个。全省共组织联合执法2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5万余人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生产和制造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市场监管,深入开展雷雨天网亮剑红盾风暴5号和剑网等执法行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830余起,检查经营主体10万
    2023-06-05
    97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沈阳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评审、资金平衡、计划下达和监督管理等组织协调工作。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各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项目建设和验收评估等管理工作。
    • 最新版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目前这个文件暂时还没有出台,2016年7月底应该会出台。为了促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难”问题逐步解决,湖南省XX表示,计划在2016年7月底前,联合XX下发《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同时,针对需要地方立法解决的条款,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争取纳入《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到时候我会来补充的。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4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承担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有什么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需要,会同商务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和有关要求等。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2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XX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