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2:13 126 人看过

发文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文号:萍府发[2006]3号

发布日期:2006-3-16

执行日期:2006-4-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统一、协调、合法、有序地开展,根据《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施行行政复议稽查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稽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总稽查具体负责对县(区)行政复议机关、市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稽查。

第四条行政复议稽查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行政复议稽查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约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下列行为应当接受稽查: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情况;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情况;

(六)行政复议案卷的整理与归档情况;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与分析情况;

(八)完成上级机关规定的行政复议工作目标情况。

第七条被申请人的下列行为应当接受稽查:

(一)不作出答复,不提交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的;

(二)不接受审理,不参与听证的;

(三)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八条稽查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稽查事实有关的文件、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就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复议稽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举报、投诉、来访的事项予以登记;

(二)对需要稽查的事项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三)对立案的稽查事项需要调查处理的,组织实施调查,收集证据,听取被稽查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四)根据稽查情况提出书面稽查建议,并加盖“行政复议稽查专用章”后送达有关单位;

(五)有关单位自收到稽查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采纳稽查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提出稽查建议的稽查机构。

第十条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稽查机构。

第十一条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对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请示、咨询等,有权答复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无权答复的,应当明确告知其有权作出答复的单位,并及时承转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发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方面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指导。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稽查机构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复议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稽查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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