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报案人能否更改损失金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17:12:24 224 人看过

1、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发现实际损失与报案时的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进行说明,由司法机关调查核实。

2、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中一种主要证据形式,必须真实有效。

一、刑事诉讼法庭的程序

(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则需要延期审理。

2、宣布案件来源。

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三)法庭辩论阶段

二、刑事案件损失怎么追回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可视为受害人寻求民事救济的法律依据,但因为该法条的笼统性,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复杂性。公安、检察和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对于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法院一般判决继续追缴。但是各司法机关往往因为对法条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赃物的认定比较容易,但对于是否属赃款所购的赃物,公安机关在认定上比较困难,由此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就会心存疑虑。其次,对赃款所购赃物的处理存在法律漏洞。

往往被告人用非法所得购置房产等财物较为普遍。对这些财物的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其无拍卖、变卖的权力,无法对扣押、查封的赃物进行处理。对法院而言,刑庭只能作出判决,也无拍卖、变卖赃物的权力;执行庭按照法律规定只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对于赃物的处理,执行庭没有权力。由此,造成了被扣押、查封的赃物无人处理的现象。再者,对于赃款尚未完全追回的侵财性犯罪案件,法院一般判决赃款继续追缴。但是对于此判决,公安机关认为其已经侦查终结,没有追缴赃款、赃物的权力,而法院认为追缴赃款并非法院的职责,因此,此判决如同空判。最后,对于追赃后,尚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法律上虽然规定被告人应退赔,但实践中,该判决由谁执行,如何执行均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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