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广东省湛江市人,与小姑子小玲在同一家工厂打工。2015年2月,陈某发现小玲常与同事小月到处去玩,甚至夜不归宿,非常担心,害怕小姑子小玲出事。陈某于是多次劝说小玲不要到处跑,不要和有不良行为的人一起玩。阿月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陈某是在说自己坏话,两人大吵一架。
2月5日下午6时,在陈某的建议下,小玲的哥哥也来到工厂。在出租屋里,小玲告诉哥哥和嫂子,自己早已和阿月商量好,等2月8日发了工资就一起去苏州打工。经过劝说,小玲答应哥嫂不去苏州了。与此同时,小玲透露,阿月曾向她借了300元,要找对方拿回来。于是陈某与阿月约定下班后在工厂门口见面。
但下班后,阿月并未在厂门口等陈某,陈某再次打电话给阿月,两人就又约好在阿月住处见面。不久之后,小玲和哥哥赵某、嫂子陈某搭乘摩托车来到阿月住处附近,发现阿月与高某已在路边等着。双方见面后还没说几句话就打了起来。阿月从路边垃圾桶拿出事先藏好的西瓜刀,砍伤陈某的头面部、左前臂、左手无名指、左小指、右手背。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六级。
地点: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阿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阿月只有18周岁,并自动投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陈某101831.34元。目前案件正在上诉过程中。
男子与“嫂子”发生关系,玩游戏时假戏真做将其杀害,杀人罪如何处罚
随后又用陈某的指纹解锁她的手机转走7万元,与朋友飞往三亚度假。
出差在外的陈某丈夫一直联系不上妻子,觉得不对劲返回家中时,才发现妻子竟然已经死亡……
【前情】
手机聊天遇上“有缘人”
2019年11月的一个寒夜,下班在家的余A刷起交友软件,他注意到一个美女的头像,定位显示就在附近。余A便与那女子攀谈起来,两人相谈甚欢,几个小时飞逝而过。独自在外打拼,能遇到可以敞开心扉的人十分难得,余A与对方惺惺相惜,提出见面,女方欣然应允。
第一次见面是在一个雨夜,两人约在附近的餐厅。女子叫陈某,余A对她印象很好。饭后,余A邀请她到家里做客,当晚,在余A的挽留下,陈某留宿在余A家,两人发生了关系。
情人变“嫂子”同住一个屋檐下
第二天清晨,陈某却告诉余A,她其实早已结婚,是个有夫之妇,还有两个孩子。
之后两人依然断断续续有联系。陈某的丈夫与余A互称大哥,关系很好;余A提出让陈某夫妇搬过来和自己合租,理由是能一起分摊房租。不久,陈某夫妇便挪进了余A的家中。余A则又开始撩拨陈某。陈某半推半就,就在丈夫眼皮子底下和余A暗度陈仓。
欲借款买房否则“鱼死网破”
陈某想在老家买套房子,但哪里有那么多存款?在陈某看来,余A家庭条件相当可以,如果能拿出来一部分作为她房子的首付,那买房就能顺利很多。陈某向余A提出要借款20万元作买房子的首付。但余A还是怎么说都不答应。
见余A软硬不吃,陈某生气地表示,要是余A不肯借钱,就把他们之间的事告诉丈夫,“鱼死网破”!余A一听慌了神,他心虚了。余A和陈某商议,他实在没有20万元,但他会想办法凑5万元,从此他们各走各的路。
然而,陈某就要20万元,否则,她就去余A老家,将他们的事公之于众。这话激怒了余A,余A一把抓住陈某的衣领,对她吼起来。陈某有些惊慌,但仍坚持表示一分也不能少。
当余A再要发作之际,陈某忽然有些服软,让余A把这事放一放,接着自己去了浴室。
“情侣游戏”中的“杀机”
余A独自坐在客厅,脑子里乱哄哄,只有一个想法:“这个女人会毁了我,一定不能让她毁了我。”
余A其实全然没有心思玩“情侣游戏”,但他还是走进房间,按照陈某所说从飘窗上拿了两根绑带。看到手里的布带时,他心里忽然有了“主意”。后来,余A又将一件T恤撕成布条接成一条1米多长的绳子,并将陈某绑在床头。看着眼前这个一丝不挂被绑在床头的女人,余A似乎下定了决心。
余A用绳子紧紧地勒住了陈某的脖子,嘶吼道:“这钱你还想要吗?你再问我要一分钱,信不信我勒死你?”陈某还未意识到危险来临,只觉得余A在吓唬她,还是表示“一分钱都不能少”。怒火中烧的余A丧失了理智,他使足力气收紧绳子。陈某在床上奋力挣扎,可哪里抵得过一个青壮年男子的力气。突然间,余A手一松,陈某一头栽在了床板上。余A上前去查看情况,发现陈某紧闭双眼,被拼命摇晃也没有一丝反应,呼吸已经停止了。
余A一下子瘫坐在床上,此时,他才意识到自己做了什么。转头看看陈某,余A把心一横,返回陈某房间,找到她的手机后,抬起陈某尚有余温的手,用她的指纹解锁,通过微信先后给自己转账7万元。随后,余A将陈某的手机调至静音模式,塞在床垫下,将房间门反锁,扬长而去.....
【律师普法分析】
涉嫌故意杀人、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青浦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余A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气愤之下产生杀人想法,其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采用捆绑手脚、勒颈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杀害,且被害人符合生前被他人勒颈致机械性死亡的特征,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余A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同时涉嫌盗窃罪。
目前,余A已被青浦检察院依法批捕。该案已移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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