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程序,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如果控告的内容符合自诉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此时要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通知书的,才能算是立案了。
立案程序是指在立案阶段,诉讼活动按照一定的程式、次序和形式进行的程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自诉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一般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此时要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通知书的,才能算是立案了,此后就是进行想要的侦查。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怎么办?
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因此,如果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诉。
总之,立案程序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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