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操作细则
根据《株洲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办法》(株金管发〔2013〕25号)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贴息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因重大疾病(指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指遭受重大天灾人祸,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形)等造成致贫的家庭。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2.原则上在贴息申请日前按期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家庭目前不存在拥有小轿车、商业性门面、经营入股或购买股票等情况。
第二条贴息金额
贴息金额为借款人上年度1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利息支出(不含罚息)的90%。
第三条申请资料
1、《株洲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或《株洲市因病(灾)致贫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
2、借款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3、低收入家庭证明:《株洲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因病(灾)致贫家庭证明:重大疾病证明包括医院诊断书、住院证明或诊断结论;费用发票及结算清单。重大灾害证明包括消防、交警及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图片等。
4、借款人及配偶购房地及工作单位所在地(无工作单位为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备案登记证明;
5、贷款还款存折(或银行卡)。
申请表和资料复印件各二份
第四条贴息申报时间
每年贴息申报时间为7月1日—8月31日,往年已获批贴息的借款人每年度需重新申请贴息资格。
第五条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报
受理时间:7月1日—8月31日
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含县、市管理部)填报《株洲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或《株洲市因病(灾)致贫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交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借款人死亡的,可依次由配偶、共同借款人、房产继承人申报。
2、公积金中心、市财政局联合初核
审核时间:9月1日—9月10日
公积金中心和市财政局对市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或因病(灾)至贫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初步拟定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公积金中心县(市)管理部对县(市)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或因病(灾)致贫情况进行初审,拟定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并提交县(市)民政部门或总工会进行资格审核后送县(市)管理部,由市公积金中心报市财政局补充初审。
3、部门联合审核
审核时间:9月11日—9月30日
县(市)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或因病(灾)致贫家庭资格由县(市)管理部列表报县(市)民政部门或总工会审核;市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或因病(灾)致贫家庭资格由市公积金中心列表报市民政局或市总工会审核。
4、公示
公示时间:10月9日—10月15日。
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初审和联合审核结果统一在《株洲日报》、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基本信息、低收入家庭或因病(灾)致贫家庭认定情况、购房情况、公积金贷款情况、拟贴息金额等。
5、复核
复核时间:10月15日—10月20日。
社会公众对低收入家庭或因病(灾)致贫家庭资格认定存在异议的,公积金中心提交民政部门和总工会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对重新审核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或因病(灾)致贫家庭的取消贴息资格。
第六条贴息资金支付
1、资金支付时间:11月1日前。
2、资金拨付程序:对符合贷款贴息的,公积金中心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并提供申请和审核、审批资料,由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公积中心。
3、资金支付:公积金中心以转账方式将贴息资金转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还款存折(或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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