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这种模式主要采用了银证合作的方式进行的,即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通过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来规定双方的合作内容,其主要业务就是当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以及配股融资活动时,券商提供担保,银行提供贷款;银行也可以代销券商承销的企业债券等。这种经营模式实际上没有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各自的经营范围,只是两者通过全面合作,发挥信息经济的协同效应、产品经营的协同效应,达到共赢的目的。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松散的合作模式
这种银证合作在我国金融实践中已有较为广泛的探索和实践。2000年4月3日,兴业银行与兴业证券、闽发证券签定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兴业银行作为主办银行,为兴业证券、闽发证券提供证券资金法人集中结算及其系统内资金往来清算、融资等全方位服务;为两家证券公司提供股票质押贷款;在证券承销、企业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公司理财等投资银行业务服务共同客户,加强银证互补性金融创新合作。同年5、6月份,中国农业银行与长江证券、中信证券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长城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都签署了类似的合作协议,展开全面业务合作。
(1)采用协作模式的动因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通过协作的方式开展并购业务的动因可以从商业银行角度和证券公司角度两个角度考虑,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银证合作可以使大量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内部,有利于增强相关银行的资金实力,以更好地开展业务。因为商业银行通过与证券公司全面合作,可以有效地分享到证券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证券公司本身的资金,以及客户保证金,基金管理的资金必须存放在银行,证券公司的来往票据结算也要通过银行进行。以证券公司为中介的证券交易结算除了经由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登记结算中心,必须通过银行系统完成。这样就造成了大量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内。其次,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银行对企业违约风险的担心是约束银行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通过与券商合作,可以分享券商掌握的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提高银行贷款的信息对称水平,从而增加贷款规模。特别是当证券公司为企业并购活动进行融资时,由于证券公司为该笔融资进行担保,可以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当然商业银行在同证券公司进行合作时还会有其他收益,而不仅仅局限于并购业务内。这些收益已经在我国现有的金融实践中得到了体现,但是由于证券公司在并购业务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中,由于并购业务而发生的收益还没有全面显现出来。
证券公司主要可以从合作中获得协同效应,这种协同效应主要表现为信息经济的协同效应。由于银行拥有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络,以及规模庞大的客户群体,可以获得大量一手资料。当银行的客户产生投资银行业务需求时,银行可以顺理成章地将客户介绍给证券公司相应业务部门。而证券公司在经营时也需要银行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如公司支付能力记录)。其次,证券公司通过与银行进行合作也可以获得资金上的融通,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自身资金不足的现状,因为证券公司可以在法规允许的范围,通过适当的方式获得银行的资金融通。
(2)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
尽管这种模式在目前是一种比较流行的金融经营模式,但这种模式毕竟比前两种模式更为松散,这种模式只是中国金融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起步,是中国金融实践企图突破目前分业经营限制的一种尝试。银证合作的依据只是双方签署的全面合作的协议,双方的合作还只处于一种低层次的结算、代收、代销、融资等方面的合作,随着金融竞争的进一步激烈,这种方式必然会被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银行所代替。
总之,以上三种模式各有优劣,但是总体而言协作模式是比较初级的、现在比较流行的经营模式,而通过并购投资银行,成立控股金融公司开展并购业务或是组建全能银行进行并购业务则是更高的经营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和组建全能银行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别。当然,商业银行在决定走金融控股公司的道路还是做全能银行的道路取决于金融监管、银行自身管理水平等因素,即由现实经济条件所决定的。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的不同选取不同的经营模式。一般而言,经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可以采取组建全能银行来推行并购业务,如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不足以单纯靠自己实力经营并购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经营多样化,如中信集团;组建全能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都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暂时采用协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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