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滨海公路工程项目的征地动迁工作,维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大连段征地动迁补偿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2〕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认真贯彻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海公路建设的指导方针,坚持全线动员、行政协调、经济补偿、各方支持的原则,坚持政府行为,依法征地动迁。
2.滨海公路庄河段征地动迁补偿按照国家、省、大连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周边县、市、区及本市重大项目征地动迁所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动迁范围按照省统一工程设计征地红线(公路界桩)内实际征地动迁量和本补偿标准核量。
4.凡需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和收取的有关费用,原则上实行简化和减免。
5.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的动迁,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涉及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水利设施、荒山、荒地、林木及原有的乡村道路、拦海堤坝、海滩等不予补偿,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7.动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居民实行自行建房安置,并由所在村按村镇规划和有关规定,为被拆迁居民无偿提供新房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除外)。
8.征地动迁既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又要力求降低工程造价,对农民群众个人的补偿资金要保证按时到位。
9.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1.征用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亩补偿2.4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0万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亩补偿2.4万元)。
2.征收工矿、村(居)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1万元。
3.征用果园地、林地每亩补偿费1.0万元。
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补偿1450元,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每平方米奖1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650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1450元,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每平方米奖100元)。
瓦、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550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补偿1350元,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每平方米奖100元)。
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向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申请重新测量核定。
海水养殖育苗室有审批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偿450元;无审批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临时建筑有审批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偿160元(庄河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下室每平方米补偿65元。
草棚、牲畜棚每平方米补偿50元。
厦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40元。
猪圈、鸡窝、养鸡大棚每平方米补偿30元,养猪大棚每平方米补偿50元。
日光温室:竹木土墙每平方米补偿30元,竹木、砖石每平方米补偿40元,钢筋砖石每平方米补偿50元,冷棚、拱棚每平方米补偿10元。
砖墙每立方米补偿150元,砼块墙每立米补偿100元,石墙水泥砌每立米补偿80元,黄泥砌每立方米补偿40元(基础不予补偿)。
方砖每平方米补偿10元,彩砖每平方米补偿25元。
大门垛每座补偿30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10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600元。
水渠每米补偿5元,可恢复使用的不予补偿,直径3米以上的大口机井含设备每眼补偿20000元,直径3米以上的预制管井每眼补偿1000元,直径3米以上的排灌大井每眼补偿10000元。
储水池(水泥砌筑)容量每立方米补偿100元。
沼气地每平方米补偿200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5—2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50元。
坟每盔补偿300元。
门市房停业损失费每户补偿:在拆迁范围内对涉及经营用房、厂房动迁以及利用住宅和临时建筑从事生产经营的,停业补偿应按工商部门核定从业人员数量,每人给予一次性停业补偿300元。
居民住宅动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800元。
室内装修:吊顶棚、墙壁软包、板贴、壁柜、木质或理石地面按室内地面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偿80元;平扣板棚每平方米补偿30元;水泥地及地面砖每平方米补偿30元,灰棚纸棚不予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动迁通知下达后,农户不得再栽种任何农作物。通知下达前已有青苗的,补偿标准为:
1.粮油作物每亩补偿1000元。
2.露地蔬菜、西甜瓜、辣椒、葫芦等经济作物每亩补偿2000元。
3.温室蔬菜:
(1)茄果类:茄子、辣椒每平方米补偿24元;苦瓜每平方米补偿23元;番茄每平方米补偿17元;黄瓜每平方米补偿16元;菜豆每平方米补偿12元;其他每平方米补偿17元。
(2)西甜瓜类(含哈密瓜)每平方米补偿28元。
(3)根菜类(胡萝卜、马铃薯、萝卜等)每平方米补偿8元。
(4)叶菜类(白菜、韭菜、油菜、葱等)每平方米补偿7元。
4.冷棚蔬菜
(1)茄果类:苦瓜、茄子、辣椒每平方米补偿12元;黄瓜每平方米补偿10元;番茄每平方米补偿8元;菜豆每平方米补偿6元;其他每平方米补偿9元。
(2)西甜瓜(含哈密瓜)每平方米补偿11元。
(3)根菜类(胡萝卜、马铃薯、萝卜等)及叶菜类(白菜、韭菜、波菜、茼蒿等)每平方米补偿5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补偿标准: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蔬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六、果树补偿标准
果树栽植密度(上限)每亩:苹果树111株,梨树111株,樱桃树露地111株,温室111株,桃树露地111株,温室444株,李树、杏树露地111株,温室444株,葡萄露地444株,温室1334株,枣树111株,山楂111株,苗圃18000株,实际栽植密度低于上限的据实计算,超出上限的以上限为准。
1.苹果树:
1—2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0元;
3年生平均每株补偿40元;
4—7年生平均每株补偿100元;
8—15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16—29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50元;
30年以上生平均每株补偿200元。
2.梨树:
1—2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0元;
3年生平均每株补偿40元;
4—7年生平均每株补偿100元;
8—15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16—29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50元;
30年以上生平均每株补偿200元。
3.桃树:
1—2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0元;
3年生平均每株补偿40元;
4—7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元;
8—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00元;
21年以上生平均每株补偿80元。
4.李树:
1—2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0元;
3年生平均每株补偿40元;
4—7年生平均每株补偿120元;
8—29年生平均每株补偿440元;
30年以上生平均每株补偿150元。
5.葡萄树:
1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0元;
2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0元;
3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0元;
4—11年生平均每株补偿120元;
12年以上生平均每株补偿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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