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就是施工过程中发现、发生图纸或合同以外的;
工程变更:就是设计院或业主对会审后的图纸进行的个别修改;
工程洽商:
1、对工程变更和签证、材料、合同外人工等的价格洽谈
2、其他的有关施工、技术等问题的谈判
工程量确认单:
1、对已完的约定工程量的签认
2、隐蔽、合同外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签认
以上的情况都影响造价文件的结果,只是大小不同而已。
不管是工程签证还是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工程量确认单,都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造价、付款等经济问题重要证据,都可以作为最后的影响造价的重要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必须持有这些文件的原始件,不可以用复印件,复印件可能会造成对方不承认。
工程签证:一般情况下是在工程承包范围以外发生的工作内容,双方针对该工作内容办理的认证文件。如基础施工时地下意外出现的流沙、墓穴、工事等地下障碍物,必须进行处理,若进行处理就必然发生费用,因此双方应根据实际处理的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办理工程签证。
工程变更:是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修正、设计补充或变更,由设计院提出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发致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由建设单位提出由设计院签字认可,再由建设单位下发。
工程洽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许多诸如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工期、材料、造价及其他合同涉及的内容办理的关于技术及经济洽商文件。工程洽商一般是施工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认可(也有建设单位提出,由施工单位认可的)。工程洽商必须经双方认可后方能生效。
工程量确认单:是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已完成工作量(含月度、年度、阶段或全部)的确认文件,以及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工程洽商所引起的工程量的确认文件。
一个最容易理解的也是实际运用中的程序性答案:工程签证、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工程量确认单四者之间的关系要清楚,
1、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图纸上的修改时业主方会给工程变更通知单,或者是需要向业主方索取:
2、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方就工作内容的增减,实质影响到原合同,双方就有新的谈判于是就有工程洽商,洽商是新合同,或可以是原合同的附件,
3、接受业主方提供的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后,开始施工,施工后的工作量需要及时向业主单位递交工程量确认单,以便监理业主单位签字确认,以保证结算。
有时在中期计量过程中施工单位也向业主单位递交工程量确认单,以便计量和工程款的支付。
4、在施工完变动的部分内容后,要以工程经济签证的形式向业主方申请支付这部分增加或变动的工程款,一份完整的工程签证的资料是:A\工程签证单B\工程量确认单+工程变更单或者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洽商(+号后为可选项,只要有工程量确认单就可以结算或审计)
差别:单纯从建设方这个角度看,联系单有相当于通知的功能,一旦有费用的发生,不论是工程联系单的激活,或是现场比较地下障碍,或者管理原因,承建商都应申报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量签证单都是承建商向工程师申报,经审批同意后,对工程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确认,这一块在建设方内部,这一块的流程通常由合约成本部主办,审核结果报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以公司确认的形式,想承建商确认已签证工程的价款额。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联系
兼并与收购的定义
兼并(Merge)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收购(Prchase)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收购的对象一般有两种:股权和资产。收购股权与收购资产的主要差别在于:收购股权是收购一家企业的股份,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而要承担该企业的债权和债务;而收购资产则仅是一般资产的买卖行为,由于在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时并未收购其股份,收购方无需承担其债务。
兼并与收购的相同点
收购与兼并、合并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
1、基本动因相似。要么为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要么为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营;要么为拓宽企业经营范围,实现分散经营或综合化经营。总之,都是增强企业实力的外部扩张策略或途径。
2、二者都以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
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2)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3)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我们在以后讨论中就不再强调三者的区别,并把并购的一方称为“买方”或并购企业,被并购一方称为“卖方”或目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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