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亡故后,女婿能否继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2 15:01:55 374 人看过

女婿一般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如果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具有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优于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的顺序办理。且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硬说女儿无病史撒谎岳母赔女婿

中国法院网讯王老太亲笔立下字据,保证自己的女儿绝对没有精神病史,不料女儿婚后精神病复发,结果王老太被女婿刘辉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所有结婚费用和精神损失费。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刘辉的丈母娘和妻兄,即王老太和王成赔偿原告刘辉人民币2795.80元。现已退休的王老太生有一子一女,分别取名王成、王琳。2001年9月,王琳经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后一直靠药物稳定病情。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女儿的婚事成了王老太的心病。2003年4月,经媒人的介绍,一个名叫刘辉的小伙子开始与王琳谈起了恋爱。6月16日,恋爱才两个月的刘辉和王琳前往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女儿有了婆家,王老太自然十分高兴,家人也忙着准备王琳的喜事。孰料,刘辉不知从哪儿听说了王琳曾经患有精神病的事情,惊诧不已的他立即询问王家。11月16日,王老太和王成硬着头皮向刘辉出具了书面保证:“王琳从未有过精神病史,如有此病,一切后果由女方负责。”放心的刘辉一个月后与王琳举行了婚礼。2004年8月,王琳因精神病复发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刘辉这才明白自己上了王家的当,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浦东新区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判决刘辉与王琳的婚姻无效。紧接着,刘辉又起诉王老太和王成,打起了赔偿官司。法庭上,刘辉诉称,由于两被告的欺骗,使原告损失了两年的青春年华,还成了别人茶余饭后的笑柄,这不仅给他今后的结婚带来一定困难,还给他的心理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结婚照拍摄费、酒水费、婚姻介绍费、结婚登记费、婚检费等财产损失。被告王老太和王成辩称,他们确实在原告与王琳登记结婚后向原告出具过字条,但上面所承诺的“一切后果由女方负责”指的是治病的医疗费由被告负担,并未承诺赔偿原告其他的损失。而且,王琳发精神病是因婚后受到原告及其家人虐待所致,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两被告在原告与王琳登记结婚后,举行婚礼前向原告书面承诺王琳没有精神病史,否则一切后果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应就自己作的承诺对原告举行婚礼的支付费用予以赔偿。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结婚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由于被告的虚假承诺是在原告与王琳登记结婚后,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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