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有什么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0:41:52 487 人看过

1、共同犯罪的特征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当行为人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并取得犯罪结果时,他会自动做出不继续犯罪或者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一是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可以继续犯罪或者实现犯罪结果;二是行为人的自动选择是中止行为;三是中止犯罪的决定必须是完整的、无条件的、彻底的,而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害怕被处罚;有的是在他人劝说下改变了犯罪原意;有的是发现良心、悔过而改变了犯罪意图;有的是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而改变自己的犯罪意图,进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行为。首先,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和中断正在进行的犯罪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可以采取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第三,中止行为的依据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结果,是行为的必然结果。(3)中止犯罪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准备犯罪的过程、犯罪的过程和犯罪结果的过程。在这些过程中没有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4)中止犯罪必须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或者避免其危害结果。第二,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两人以上。两个未满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多人共同犯罪,但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构成共同犯罪。2。共犯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是故意参与共同犯罪的实施,而且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其共同参与犯罪的实施。二是共犯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或者放纵的态度。共同犯罪故意使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接触,相互默契,合并成统一的犯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共犯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时的地位、具体分工、参与程度,甚至参与时间可能有所不同,但其行为是为了达到相同的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的,使二者密切相关,有合作的机会,其犯罪行为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它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成立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三是共同犯罪主犯的认定与处罚(一)共同犯罪主犯、从犯的认定(一)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刑法第26条)。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刑法第27条)

3。发挥主要作用,是指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者事先拉拢、串通他人,提出犯罪意图并提出建议的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指:(1)犯罪行为虽然是直接实施的,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影响不大;(2)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了便利条件,提供了帮助。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如果他们的地位和作用相同或相当,他们都被认定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相互推卸责任,其他证据不能确定其地位和作用的,应当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同,不分主犯和从犯。如果共犯在逃,从现有证据来看,被逮捕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观风、转移赃物等),应认定为共犯。

如果共犯在逃,而被逮捕的被告人供述自己只参与观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功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宜认定主犯和从犯,但他在量刑时应该从轻处罚。刑法分则对主犯有单独处罚规定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中关于正犯的规定。(2)主犯、共犯量刑(1)主犯、共犯量刑(2)主犯、共犯量刑(2)主犯、共犯量刑(2)主犯、共犯量刑(3)主犯、共犯量刑(3)主犯、共犯的量刑(三)主犯、共犯的量刑(四)共犯的量刑(四)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1)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共犯的从轻、减轻处罚与主犯相比是刑事责任,而不是主犯的宣告刑。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其宣告的刑罚可以与共犯的刑罚相同,甚至轻于共犯的刑罚。共犯应当比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对共同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应当作为比较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数罪,共犯犯犯一罪,只能以主犯共犯一罪论处共犯。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根据其与主犯共同参与犯罪的事实和主犯应当受到的处罚来处罚。应当将主犯单独犯罪和应当受处罚的刑罚排除在比较范围之外。比如,如果主犯和共犯一起盗窃,然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几次盗窃,那么就应该将共犯与主犯和共犯共同盗窃所应支付的刑罚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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