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41:31 266 人看过

建科函[2002]1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建设部要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建立健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与各省(区)住房公积金监督机构联网,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的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规范管理,维护广大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监管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目标和目的

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目标是,以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以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对管理中心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监督为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部、省、市三级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

建立公积金监管系统的目的是: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及其他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况,及时进行提示和预警,为纠正违规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提供依据,降低风险;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人民政府制定政策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二、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

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步建设”的原则,系统建设包括网络平台建设、监管系统软件开发、系统实施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公积金监管系统由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各省建设厅信息化管理部门和公积金监管部门负责本省和所辖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一)建设部负责制订总体技术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指导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运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软件开发、验收和相关软件的测试、认证工作;负责制订公积金监管系统网络安全策略;负责督促检查各省(区)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公积金软件开发公司和技术支持公司的登记备案工作。

(二)省(区)建设厅要根据建设部制订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总体技术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运行管理制度及工作部署,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按期完成公积金监管系统运行所必需的网络、软硬件环境的安装调试,保证公积金系统的运行环境符合公积金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在系统建设中,省(区)建设厅可购买建设部统一开发的监管软件或根据建设部制订的有关系统标准自行开发监管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省内公积金监管系统的联网测试,并向建设部申请完成与部级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测试;负责督促检查本省(区)内各城市监督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建设工作。

(三)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省(区)建设厅统一部署下,完成城市监管系统网络平台建设工作;对于市级公积金监管系统,要按期完成公积金监管系统运行所必须的前置应用服务器、网络及软硬件环境的安装调试,保证公积金系统的运行环境符合公积金监管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并安装公积金监管系统软件。在规定时间内,各设区城市管理中心要建立完成基于公积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的数据对应关系,实现向部级、省级公积金监管系统的数据传输。

三、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进度

2002年7月-8月,为公积金监管系统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工作是开发监管系统的有关软件,并制订完成公积金监管系统的数据接口标准。2002年9月进入试运行阶段,实现部与省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主要工作是测试有关监管软件,并联调部、省、市三级监管系统。

2002年10月1日,监管系统开通运行。在规定时间内,各省(区)要同时完成省与设区城市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联网与运行。

四、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要求

(一)各省(区)建设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充分认识建立全国公积金监管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资金,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定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各省(区)建设厅公积金监管机构必须参与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的全过程,积极协同技术部门组织、部署、落实全省(区)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技术部门要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对公积金信息系统的设备配置、系统软件、网络安全及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工作把关。

(二)各省(区)建设厅要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建设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落实到人,确保工作进度。各省(区)建设厅应于2002年7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各设区城市管理中心要做好以下工作:各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与公积金监管系统实行同一数据接口标准;管理中心业务数据库必须包含城市内部各分中心和业务经办网点的信息;业务数据库的信息要能满足公积金监管系统的要求;各管理中心要根据建设部制订的统一标准和设备配置要求,落实监管系统需要的相应软硬件设施,配合部、省公积金监管系统与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的连接,确保按期开通。对尚未开发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的管理中心不要再单独开发,各省(区)建设厅要统一部署,尽快实现和提升管理中心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在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各省(区)建设厅及时与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联系。建设部将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等工作,对各省(区)建设厅公积金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尚春明电话:010-68394535

传真:010-68394530

E-mail:info@mail.cin.gov.cn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联系人:朱华电话:010-68394080

传真:010-68394080

E-mail:zhha@mail.cin.gov.cn

附件: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实施方案(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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