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44:35 352 人看过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郑政办[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郑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郑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解聘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是经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聘用,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所在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解聘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聘用

第五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有食品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25至55周岁;

(三)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较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管理;

(五)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信息报送操作技能。

第六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聘用程序:

(一)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候选人的产生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或村委会(社区)进行推荐;

(二)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聘用人选,颁发聘用证书,聘期一年,期满可续聘。原则上每个乡(镇、办事处)聘用2名协管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聘用1名信息员;

(三)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受聘后原身份不变。第三章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管理

第七条食品安全协管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学习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二)熟悉所在乡(镇、办事处)生产经营(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单位、个体户基本情况以及动态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了解所在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以及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在乡(镇、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向农村群众及基层单位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七)完成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息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向所在行政村(社区)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

(二)了解所在行政村(社区)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及群众对食品质量方面的反映,及时向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三)向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

(四)按时参加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纪律要求:

(一)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碍食品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二)严守职责,不得以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名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廉洁奉公,不得接受涉案单位(个人)可能有碍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四)行为规范,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应对聘用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安全知识,传递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免费提供学习资料;

(二)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举报或提供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积极维护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合法利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因从事食品安全工作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人,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应为所聘用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并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应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所聘用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档案。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属行政机关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对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予以一定的奖励,对于举报重大食品违法案件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四章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解聘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其聘用:

(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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