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所得,有价值性;网游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都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取得,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汪某和蔡某是四川老乡,通过玩一款网络游戏而熟识。两人长期没有正式工作,便将网络游戏作为自己的唯一谋生工具,天天上网打游戏。手头紧的时候,就出售自己修炼的等级较高的技能或游戏人物来维持生计。
在游戏里待久了,两人发现有一个人经常会在游戏里喊话“要收售各类游戏内的装备”。汪某发现此人的装备都很不错,便萌生邪念,与蔡某商量盗取这些装备。
很快,汪某就和对方交流了起来,获知了对方为马某,并顺利套出了对方的基本信息。通过一段时间观察下来,汪某初步确定马某的QQ帐户即为马某的游戏登陆账号。
2013年3月,汪某和蔡某专程赶到苏州,利用获取的马某个人信息,设法盗取了马某的QQ帐户。并以此登陆,果然顺利进入游戏,很快两人就将马某游戏账户内值钱的游戏装备盗走。
在苏州停留两天后,两人回到四川老家,将游戏装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游戏商人,共获利4万余元,两人对半分后继续心安理得的沉迷于游戏的世界里。
2013年4月10日,常熟公安局民警根据技侦手段,在四川省乐山市某单元房内将两人抓获。到案后,汪某和蔡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常熟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并责令两人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马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汪某和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盗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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