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受理的法院有义务在移送管辖时一并将你已交的诉讼费也一并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不用重新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一、移送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法院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院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法院滥用职权的表现。
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
3、移送程序较随意
个别法院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严肃性。
4、移送案件时诉讼费不随案移送
个别法院移送案件没有在移送前及时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或者没有把交纳诉讼费问题向当事人讲清说明,导致个别移送案件长期积压在立案庭不能立案,最终只能立案转业务庭以撤诉处理,在两个法院都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
5、上下级法院移送案件弊端多
个别案件,基层法院为了规避矛盾,将自己管辖的案件随意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有时也将本该自己管辖的一审疑难、复杂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例如破产类案件,破产清算在上级法院,破产终结后,职工与破产企业对补偿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这样做不但不利于公正审理,也没有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这样一来,增大了管辖权上下转移的随意性,助长了管辖中的无序现象,造成法院滥用此项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给法院公正执行的形象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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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裁定公告需要重新送达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1-08-05移送管辖后不要重新公告送达,移送管辖之后就应该对该案件作出是否受理,是否决定起诉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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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期可以重新计算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12移送管辖答辩期重新计算的说法是对的。当地法院拿到起诉状后如果没有管辖的权利,应该将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被告来说,答辩期是很重要的期限,如果案件移送管辖,从移送之日起,答辩期会重新计算,这其实是有利于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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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以后能否撤诉?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27移送管辖以后能够撤诉。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对于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移送给其它法院。只要在法院审理判决之前,作为原告,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提出撤诉,只不过移送管辖后,撤诉申请应该提交给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是撤案了,之后当事人有新证据的,还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