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处理不公。现将我方意见分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没有全面查清并认定本案的全部事实。而这对案件能否获得公正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有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对这一点,我方没有异议;但是,这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将租期定为50年,由此,这合同名为租赁,实为转让。一审判决对此未作认定。
2、一审判决没有对上诉人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情况作审理查明、认定。
签订合同后,上诉人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建设,首先支付了拆迁补偿费给上一手土地使用人;然后挖泥清淤,大量填土,平整了深坑泥塘;环绕用地修建了长55米×高2.6米红砖围墙;修建了临时道路;接驳了供水供电和排水;完成了整块地三通一平;建起红砖房三排;竹棚房三排;砌石桥、石堤坝;钻桩打下基础柱墩100余个。聘有工人,支付了工人工资和水电费、办公费等。以上事实,有目前土地利用现状、相片、合同以及各种支出单据为证。庭审时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承认。
3、上诉人已在地上投资,建成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而尚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以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但对此是否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过,未进行审查和认定。
4、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土地为农用地,依据不足。
其唯一依据是被上诉人所交证据即一份《责任书》,但《责任书》上写该村共有5千余亩农田,耕地面积为1千余亩,却并无具体指哪儿是农田,哪儿是耕地,更没指出涉案40余亩土地是否农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涉案土地到底是农用地、建设用地、还是未利用地?上诉人认为,从当时土地状况来看,应属未利用地,是荒地。一审判决认定该地为农用地,依据不足。只有土地行政部门才清楚知道辖区内每宗土地的用途,知道有否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我们认为应向土地部门查证涉案土地的用途和土地利用情况。
二、一审判决既然判决合同无效,却不按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大小进行责任划分,这直接导致处理不公。
在被上诉人一审起诉之后,上诉人才从其起诉状获知,涉案土地不是合同所写的工业用地,而是农用地。被上诉人出于经济目的,对上诉人实施了隐瞒和欺诈。
《土地租用合同》写明:随着形势要求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据小组(指合同甲方东莞市厚街新围村九名山小组,即被上诉人)实际情况,挖掘经济来源,充分利用当地土地资源,为求摆脱入不敷出的贫穷落后之需,经小组全班子成员、党小组长、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将燕仔坑荒地,改变为出租工业用地,,由此可见:
1、被上诉人为了经济目的,对外招商、乃至与投资人签合同时,谎称该地为荒地,到一审起诉时方改口称该地为农用地。欺骗行为,难道不是过错?荒地与农用地是有区别的。据2001年8月21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制定有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据此,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未利用地之中又分为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祼地、祼岩石砾地等。荒地属于未利用地,而非农用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实行严格保护,严格限制转为建设用地,但却支持利用荒地;
2、合同称经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将该燕仔坑荒地改变为出租工业用地,其意指该地可作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属《土地分类表》之中第二类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俗称农转用),须报相关级别的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批准;被上诉人在合同中这样承诺,有意误导,使上诉人以为该地已获批或者能获批为建设用地。
3、合同中改为用于出租工业用地一句,意指涉案土地可以出租。
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已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如要出租,须报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批准。被上诉人在合同中如此承诺,误导、欺骗上诉人。
4、合同定土地使用期为五十年,使得上诉人签定合同后,作长远计划,放心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在短期内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以为长远有收益。然而,在双方履行并无变化的情况下,签定合同仅4年后,被上诉人就改口,将一切反转,并以此为借口,要求提前收回土地。不守诚信,出尔反尔,难道不是过错?
综合以上4点,被上诉人是土地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组织,握有公章。被上诉人对土地类别性质(荒地)、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土地出租、土地使用期,一共四个关键问题,都在合同中对上诉人作出了明确承诺,而却在这次起诉中告诉上诉人,这些承诺全是假的,是骗你的!被上诉人当然应当对此担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民集体组织同样应受法律约束。一审大致出于政治考虑,在判决书中回避对合同无效进行责任划分,这是逃避裁决,应予纠正!
三、应当正确处理本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如果涉及土地在起诉前没有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仍属于农用地且当事人已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案土地,迄今,土地管理部门未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建设行政部门亦未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因此,本案不能单独对合同无效进行判决。应裁定驳回起诉。
在有关行政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之后,如当事人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财产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对合同无效、责任划分、返还财产、财产损失等一并进行判决。包括对上诉人出资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如双方不能对其价值确认一致,则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结论作为上诉人经济损失数据,加上双方其他经济损失,计出总额,再依造成合同无效过错的大小,划分责任,判决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
二审代理词(承揽合同纠纷精选)
167人看过
-
如果发生土地转让纠纷,那么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呢?
383人看过
-
与XX银行贷款担保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58人看过
-
辽宁X有限公司与S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193人看过
-
王佃忠借款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289人看过
-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代理词怎么写?
272人看过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代理词天津在线咨询 2023-11-20按照事实情况进行书写。代理词是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环节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诉讼文书。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
无效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代理词是哪些呢,有哪些要求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5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⒈说明代
-
集体土地转让纠纷诉讼状怎么写能立案广西在线咨询 2023-11-04诉状可以立案的写法为应当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
-
离婚财产纠纷案二审代理词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23其次,在双方夫妻关系恶化之前,被上诉人谢汇回国内的款项,均是汇给上诉人,这点从被上诉人谢一审答辩状关于“2010年到2012年多次汇款给原告大约十万美金”的陈述当中也是可以得到证实的。但是在双方夫妻关系恶化之后,被上诉人谢再未向上诉人汇过任何款项,而被上诉人谢在向其父亲即被上诉人谢汇上述52966.10美元时,其与上诉人的夫妻关系已经严重恶化,感情近乎完全破裂,此时距后来双方正式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
-
请律师代理转让土地合同纠纷如何收费青海在线咨询 2023-05-29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