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无效婚姻的形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4 18:25:07 473 人看过

一、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无效婚姻的形成

造成了无效婚姻的形成原因是:

1.重婚。

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

3.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姻无效宣判需要多久

婚姻无效宣判期限要依据审理的程序而定,如果是普通程序的,要在六个月内宣判,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申请无效婚姻后对婚姻债务会有何样处理

婚姻无效债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如果是属于个人所欠的债务的话,那么就是由个人来进行承担,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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