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采取以下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如果竣工验收合格,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了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了,则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已经被发包人使用了,则以被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按照发包人的修改后经过验收的,则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验收的日期。
如果出现关于竣工日期的问题,而相关的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如果竣工验收合格,那么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了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了,那么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已经被发包人使用了,那么以被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按照发包人的修改后经过验收的,则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验收的日期。
发 包 人 拖 延 验 收 导 致 竣 工 日 期 纠 纷 的 解 决 方 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导致竣工日期纠纷的解决方法如下:
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寻求第三方仲裁或诉讼解决。
2. 合同解决: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导致竣工日期纠纷,则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尽快完成验收程序。
3. 法律解决:如果协商和合同解决都无法解决问题,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发包人拖延验收导致竣工日期纠纷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合同解决和法律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以维护自身权益。
发包人拖延验收导致竣工日期纠纷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合同解决和法律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以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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