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也就是说,在考虑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上,要首先征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意见,如果其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应当确认其享有抚养权,这种抚养权甚至要优先于生父母的法定抚养权。
一、继子女关系的终止条件主要是什么
(一)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
继子女接受继父或继母抚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生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要求解除与未成年继子女关系的一般不应允许;但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二)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的情况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因此,继父或继母在与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离婚后,对继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三)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离婚或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时。
(四)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被继父或继母收养的情况。
二、后爸有义务抚养继子吗?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抚养义务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法律赋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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