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因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货物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货物和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舞台。它不仅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给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重大社会危害,必须持续查处,依照本条规定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因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当事人协商解决”是本次商标法修正案新增的一项规定,主要为愿意协商解决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途径,可以减少诉讼纠纷,提高纠纷处理效率。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是我国特有的处理商标侵权的双轨制,即司法和行政两个渠道都可以处理商标侵权。总之,上述规定有利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方式和机构,使商标法律制度更加完善,该条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货物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货物和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46条的规定,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司法机关有权排除和销毁被认定处于侵权状态的货物,而不给予任何赔偿。相应地,商标法修正案对原有法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有权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货物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货物和工具的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收集、销毁商标侵权标志;直接收缴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作案工具。除上述措施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销售价款,并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本文还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职责的,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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