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吗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方式
(一)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那么自达成共识时起,租赁合同解除;
(二)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的,那么自条件发生时,合同自动解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发生争议的,应当起诉由法院审理;
(三)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但通常当事人会对合同解除与否发生争议,最终也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
三、最新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女,回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XX区丁字沽三号路程光里10门XXX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电话:130xxxxxxxxx
被告:赵X,男,回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519620625XXXX.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2号楼12单元XXX号,电话:1390106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原、被告2013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1月27日解除;
(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16940元及押金6500元(共计23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月租金的100%即65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9月XX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豆胡同2号楼12单元18XX号出租于原告,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租金第一年为6500元每月,第二年为6600元每月,第三年为6800元每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各期租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给被告爱人定金6500元整,后通过银行转账将第一季度的房租及押金补齐。另双方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租金。2015年1月19日下午,辖区民警以为原告是房东,便通知原告到辖区派出所(原告朋友代去的),在得知原告非房东后,要求原告通知房主,示明北京市关于治理群租房的规定,并限期腾退房屋。1月22日原告便打电话跟被告谈这个事情,被告告知一切按照派出所要求办理,由于派出所禁止被告将房屋群租,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退还租金及押金,但在1月25日与被告商讨的过程中,被告称原告没资格与其谈退钱的事,让原告先退房,押金的事也甭想了,腾完房后看是谁赔谁。2015年1月27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三日内退还租金及押金,并事先约好让朋友与其交接,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交接,也未在三日内退还原告所交纳的租金及押金。无奈,原告只能诉诸于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判决,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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