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受贿案件的立案标准: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具体如下:
1、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2、多次索贿的;
3、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4、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检察机关如何办理行政申诉案
对行政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行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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