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10-01-0812:03:26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浙丽知初字第11号
原告:程昌福。
委托代理人:吴津,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197号二楼南面1―2间。
法定代表人:叶发达,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程昌福与被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程昌福人民币17000元,该款项当场履行完毕;
二、本案所涉摄影作品原告程昌福同意被告强盛房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碧水庭园项目上继续使用;
三、原告程昌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程昌福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蔚强
审判员金晓红
审判员金红萍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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