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自经过审计人员实地检查、观察、复核、调查等的第一手审计证据比间接取得的审计证据可信度要大;
2、来自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证据,其可信度要比来自薄弱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3、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较具可靠性,反之,注册会计师就须进一步审计;
4、作为审计证据的原本文件比复印本、草本更为可信;
5、越及时的证据越可靠,客观证据比主观证据可靠。
如何对审计证据进行鉴定:
1.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又称足够性。按照准则的定义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能足以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它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究竟需要多少审计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准备承担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量多质低的审计证据和量少质高的审计证据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审计人员必须掌握的界限是:必须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去满足一位明智的人所可能提出的一切合理的疑问,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数据要达到能“胜过合理的怀疑”这样的程度,这时可认为审计证据是足够的、充分的。
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等主要因素。此外,还须考虑经济因素、抽样总体规模与特征等因素。
2.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是在上述真实性、重要性和充分性的基础上形成的。审计证据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审计证据的证明力也就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类审计证据,也会由于搜集的目的及收集时的环境不同而使证明力存在差异。一位经验丰富、有能力的审计人员首先应该知道的是:对于审计事项,哪些审计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哪些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是较弱的。审计人员的主要目标应该放在证明力强的审计证据上。不仅如此,审计人员还应该对不同强弱的审计证据加以综合,既考虑到作为审计证据的条件和取得的难易程度,又考虑到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和可信性及其他因素,使审计证据成为具有实质证明力价值的、有用的、综合的审计证据。一般说来,被审单位对审计证据的支配力越小,其证明力就越强;反之,对审计证据的支配力越大,其证明力就越弱。
3.审计证据的经济性
从理论上,为了证实审计结论,审计人员应该取得足够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但从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不得不考虑审计证据的效用与收集、鉴定这些审计证据的成本之间的关系,这就是审计证据经济性的概念。需要指出的是,在获取可靠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如果获取最理想的审计证据需花费高昂的审计成本,则注册会计师转而收集质量稍逊的其他证据代替,只要它仍能满足审计目的的要求。但须注意:对于重要的审计项目,注册会计师不应以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此时,注册会计师若无法取得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则应视情况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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