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罪的基本问题,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犯的本质。但对于注意义务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见解:
第一,结果预见义务说。即把注意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划等号。认为注意义务是行为人主观上预见结果发生可能性的义务。这是旧的过失理论的立场。
第二、结果回避义务说。即把注意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等而视之。我国有学者倾向于此种观点,认为义务即是指为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在法律上认为应为必要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人们参与社会共同生活、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生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行为准则。
第三,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说。这可以说是一种折衷说的立场。认为注意义务是法律社会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将注意义务仅仅概括为结果预见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都是不妥当的。注意义务应当涵括结果预见的义务和结果避免的义务两部分。结果预见的义务是指行为人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所负有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结果避免的义务是指行为人所负有的避免因自己的行为而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注意义务以有预见可能或避免结果的可能为前提,有预见可能性存在而没有预见,就要对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负责,同时,有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而没有避免,要对结果的发生负责。结果避免的义务以结果预见为前提,预见义务以结果避免为目的。有学者指出:对于绝大多数过失犯罪来说,预见义务是避免义务的前奏和先决条件,避免义务是预见义务的延伸。由此可见,第三种观点应当说是妥当的,它对注意义务的概括较为全面,揭示了注意义务的核心内容。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多数刑法学者认为,注意义务是以认识和预见构成要件结果的义务为核心的,它包含两种义务,即做出预见所必要的行为义务和做出作为或不作为以防止发生结果的义务。
因此,把注意义务分为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为大陆法系的通说。关于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概念,日本最高法院昭和三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对东大医院输血梅毒感染一案的判词写到: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的注意义务。这段判词对医师注意义务作了一般性的概述,日本理论界与实务界选用了最善的注意来概括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从而确立了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一般内容。
我国有学者认为,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作为法定义务,要求医护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从而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不受医疗容许性危险以外的侵害。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医疗服务是一门专业职业,所执行工作不可能保证绝对成功,成败有时非人力所能控制,故仅要求其尽合理注意义务以后作出最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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