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请求权的效力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3:02 52 人看过

①担保人受主债务人委托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在履行担保债务后,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主债务人要求赔偿;委托合同对债权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为保证人的利益提出主债务人债权。因此,保证人的债权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保证人免除主债务人责任后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数额,包括保证人清偿的全部债务的本金;二是保证人自清偿之日起的原利息。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如交通费、诉讼费等),以及在履行保证责任过程中遭受的损害。这些费用以必要为限,因担保人过错增加的费用由担保人承担。应当注意的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委托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支付给保证人的保证报酬,不属于保证人的债权范围,由于这些费用的请求权是担保人因委托合同而享有的另一项债务,担保人无权要求主债务人支付担保报酬。因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佣金合同应当是自由合同。如果保证人不是主债务人委托的,而是保证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但由于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是一种“利他”行为,保护债务人利益不受损失,因此,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保证人请求权的范围应当按照无因管理原则确定。我们认为,保证人的请求权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支付的债务数额,但仅限于主债务人免除责任的范围。担保人为清偿债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保证人支付费用是否必要,应当根据保证人清偿被担保债务时的客观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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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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