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不值班的规定如下: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工资标准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期的前六个半月按照女职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再延长期间按以往每月实发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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