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能作为行政赔偿主体吗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车管所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所以具备行政赔偿主体的资格,有侵权行为时,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车管所的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办理辖区除公路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进口车、校车、特种作业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的各项登记、检验、核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业务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负责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补证换证、满分学习、年度审验业务。
3、负责对辖区客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单位的车辆及驾驶人源头安全监管。
4、办理辖区内摩托车驾驶证申领、审验业务。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示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东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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