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或引发社会不和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40:53 473 人看过

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此,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尤其是广大职工更是一边倒地表示反对。此举是中国社会保险立法重大倒退的表现,如果最终定案的话,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社保立法的重大倒退

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是多年来民意的结果。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导致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4年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们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但又更加宽松了工伤认定情形,《试行办法》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这些字眼。很显然,《工伤保险条例》更具有人性化、人情味。而事实上,立法者之所以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是倾听民意的结果,广泛听取了广大职工的心声,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

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进步,却被《征求意见稿》抹杀。倘若该规定被删除,必将是中国社保立法的重大倒退,根本不可取!

可能引发更多工伤纠纷

如果这种修改最终定案的话,很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引发更多的工伤纠纷,引起广大职工的不稳定因素。

对这种担心,我省有前车之鉴。我省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可获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2003年5月13日,广东省政府对此进行了修改,只规定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一修改引起了广大职工情绪的波动,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上访等现象暴增,成为当时不稳定因素之一。这种状况直至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才逐步平息。该法再次明确了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可获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从而印证了广东省政府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修改是错误的。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早已在职工头脑中根深蒂固,如果突然说不是了,职工们能接受吗?

五点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认为有五点理由。这些理由都很牵强、混淆概念,根本站不住脚。

对第一点理由,交强险的赔偿与工伤待遇相差悬殊,根本不能替代。首先,交强险的赔偿最高额也不过10万元,而工伤待遇可能超过30万元。而且,交强险的赔偿是封顶赔偿,即总额只有10万元,如果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数人伤亡,那么这数人能获得的赔偿总额只有10万元。而工伤保险却不同,每个人都享受相同的工伤待遇,不受总额限制。其次,两者理赔的速度和保障程度不同。工伤待遇理赔快,只要参加了工伤保险,就有足够的保障力。而交强险的赔偿经常要经过漫长的诉讼来解决,而且最终还会因肇事人无能力赔付而不了了之。

对第二点和第四点理由,这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在现实操作中,确实有一些反映认为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有失公平。但是,这些反映的真实意思是希望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而不是质疑将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合法性,更没有要求取消将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遗憾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要求扩大工伤范围的民意曲解为缩小范围才能平定民愤,实在是件可笑的事情。

对第三点理由,实在有点牵强附会。首先,现在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已不仅仅是原有的核心利益,而是应将保障范围扩大,让更多的职工受惠。其次,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引申的认定应以法律规定的概念为准,而不能一味以客观条件来随意认定。工伤认定的三大核心分别为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而上下班途中正是工作原因,也就是说,因为要去工作,所以才会出现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对第五点理由,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与国外的保险制度存在着国情不同、制度不同、待遇不同,因此根本没有可比性。

无论国务院法制办说的理由再怎么冠冕堂皇,要删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广大职工都不会接受,作为一名工会干部,我也不会认同!希望国务院法制办能倾听民意、集思广益。

■相关链接

删除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的五点理由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考虑是: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5: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掌握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要点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
    2023-07-01
    492人看过
  • 甘州工伤保险构筑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平台
    2004年5月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灾祸摧毁了农民工王建福的幸福生活。当时,他正在张掖市民营企业三闸水泥厂维修设备,由于操作失误,致使右腿残疾。就在王建福为今后的生活失去信心的时候,甘州区劳动社会保险局为他报销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原来,他所在的企业虽然是一家民营企业,但早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现在,他还每月领取伤残抚恤金344元,王建福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受了工伤的王建福能走出难关,得益于甘州区劳动社会保险局突破难点、扩大工伤保险面的工作。截至2006年11月中旬,甘州区坚持以管理促扩面,不断完善政策,强化服务,规范运作,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全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已达248户,参保职工为12500人,工伤保险基金由2004年的33.8万元发展到现在的82万元,支付各项伤残待遇114万元,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责任、管理和预防体系,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06-09
    429人看过
  • 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改5大亮点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改,草案中的五大亮点集中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进一步顺应了职工群众的期待。社会团体等也应参保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事件:数年之前的一个寒冷的冬天,一位女性匆匆赶来本报咨询。她说,她的丈夫在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任教。一个大雪的日子,丈夫上课途中,滑倒在地。经医院检查,胫骨骨折。学校支付了医疗费等,只让她的丈夫回家休息,却不愿申报工伤认定。她认为学校的做法不近人情,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记者给她
    2023-04-26
    131人看过
  • 我国拟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第一,各地对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特别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因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问题争议较大,需对工伤认定范围进一步加以界定;第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不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第四,未参保工伤职工的伤亡待遇难以落实;
    2023-08-17
    130人看过
  •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五大建议(二)
    理由:第一,《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条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在事故中伤亡,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既然在事故中伤亡,又怎么说是自残或自杀?自相矛盾。所以,建议删去职工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责任并非是绝对的。(1)关于犯罪的。这里,犯罪如何认定,由谁来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在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所以,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等到人民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与否后再作工伤认定?另外,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犯罪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些犯罪,可能是用人单位指使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排除工伤认定。(2)关于醉酒的。在中国酒文化根深蒂固的环境下,将醉酒伤亡完全排除于工伤认定中,是不合理的。如果醉酒也是一种工作需要,是用人单位安排的
    2023-06-07
    169人看过
  • 广西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广西修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扩大参保对象范围,两大补助金有了新标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办法》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目前,广西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74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52.12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7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2亿元。新修改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该《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简称两金)制度是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
    2023-04-25
    357人看过
  • 推进工伤康复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百宝箱导读:今天(14日),第二届内地香港工伤康复与预防交流研讨会暨第三届中国工伤康复论坛在长沙正式开幕。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德国、英国、日本的专家、学者,港澳地区和各省市的代表共300人汇聚一今天(14日),第二届内地香港工伤康复与预防交流研讨会暨第三届中国工伤康复论坛在长沙正式开幕。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德国、英国、日本的专家、学者,港澳地区和各省市的代表共300人汇聚一堂,共商中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事业大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今天(14日),第二届内地———香港工伤康复与预防交流研讨会暨第三届中国工伤康复论坛在长沙正式开幕。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德国、英国、日本的专家、学者,港澳地区和各省市的代表共300人汇聚一堂,共商中国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事业大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出席会议并讲话。于来山在致辞中说
    2023-06-10
    93人看过
  • 农民工工伤索赔艰难律师建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2006年年初,22岁的李-荣来到北京一装修队打工,与装修队的包工头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后,他开始从事高空作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工作不到一个月,1月25日下午,由于绳索问题,李某从二楼摔到地上,导致下肢瘫痪。而包工头王某在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李-荣的哥哥李-毅借钱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因缺乏证据,劳动仲裁败诉;后诉至法院,同样由于缺乏证据而败诉。无奈之下,李-毅找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师虽然想方设法为李-荣维权,但因缺少相关证据,目前赔偿仍是一纸空谈。“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一旦受到伤害,劳动合同就像他们的‘护身符’。”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王-芳说,“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超过九成的农民工处于非法用工状态,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无法得到基金的保障。”觉醒后的艰难维权李-荣工伤案中,李-毅从老
    2023-05-10
    61人看过
  • 雇主责任工伤保险和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形成和发展)
    工伤保险立法有一个发生和发展过程,它经历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两个阶段。在西欧工业化初期,工伤赔偿是依据民事赔偿法律,通过法院的裁决实现的。凡是受害者能证明伤害是收于雇主或同事的过失造成的,法院者才能判决给予赔偿,否则后果自付。那时由于受害工人负担不了法律诉讼费用或因起诉雇主会带来被解雇的后果,工人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19世纪未西欧国家出现的工伤保险立法是雇主责任保险,法律规定受伤害工人或遗嘱可以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向他们直接支付伤亡待遇.1884年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形成工伤赔偿的专门法律,许多国家是在《工厂法》有关劳动条件的条文中规定工伤赔偿责任。那时西欧出现两种责任赔偿办法,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规定由雇主直接赔偿,德国和奥地利规定由雇主集体组织赔偿。雇主责任制存在三种形式,它反映了工伤保险的改进和提高的过程。一是政府立法规定雇主赔偿责任,对赔偿办法只做简单原则规定,对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创新责任保险助推社会和谐
    近日本地媒体报道的两则保险新闻值得关注。一是深圳拟在公众聚集场所强推火灾责任险。二是深圳将在建筑、机械制造、特种设备运营等高危领域推行雇主责任险,进一步保护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两则新闻看似平常,但它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深圳正在尝试用责任保险的产品创新,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助推社会和谐。保险产品通常分为三个大类,即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其中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也是老百姓不太熟悉的一种。简单地说,就是投保人如果对其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失,由保险公司代替投保人进行赔偿,像我们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就属此类。从国外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起步最晚,但因为它能在频繁发生的纠纷、冲突、灾难中起到分摊风险、安定人心、加快赔偿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管理功能。所以,它的发展速度最快。在责任保险发达的美国,责任保险已占到非寿险业务的半壁江山,保险范围无所不包,不仅是
    2023-04-23
    147人看过
  • 国务院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有哪些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对《新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扩大并明确了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劳动
    2023-05-05
    329人看过
  • 关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派遣工应由用工单位参保
    据统计,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工就超过1000万人。由于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只能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通常会低于其工作单位的待遇,有的劳务派遣公司甚至不参加社会保险。在所有的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问题最为突出。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到劳务派遣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专家指出,应当对劳务派遣工作特殊规定,由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参保。受伤后方知是劳务派遣工8月12日,记者接通马辉(化名)的电话时,他刚刚为北京一个工地送完一车钢筋。自从处理完工伤官司后,他重新找了个活儿,为建筑工地提供建筑钢材,从中挣点差价。几年前他受伤的时候,是北京一家建筑单位的司炉工。提起那次受伤的经历,他至今仍然心有余悸。2005年2月的一天,他在烧锅炉时,不慎被机器绞到了羽绒服的袖子,越绞越紧,拼命挣扎的他感到右臂一阵剧烈的疼痛。
    2023-04-23
    205人看过
  • 社会保障体系力促社会和谐
    2003年以来,河南省济源市坚持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权益维护等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关注民生,强力构筑惠及城乡居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为构建和谐济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就业再就业成绩显著。河南省济源市大力实施岗位援助、技能培训补贴等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有效地实现了培训与就业的相互促进。5年来,累计转移富余劳动力5万余人次,近3万人次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累计落实就业再就业资金2739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487.8万元,1.5万余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前一年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3年再就业任务;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总量从5年前的7.8万人增加至目前的13.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5年控制在4%以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确立。惠及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
    2023-06-06
    388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订意见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有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有18条,主要包括关于工伤认定及特定事实确认依据的规定;关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的规定;关于职工因突发疾病死亡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的规定;关于实习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权益保障的规定;关于职工从事承包业务发生工伤确认责任主体的规定;关于职工已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关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离职时待遇领取的规定;关于《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新发生的费用的规定;关于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的规定等九个方面内容。附: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
    2023-06-09
    21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的,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8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 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还会修改第51条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30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第52条工伤保险条例怎样修改呢?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30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2009年度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4
      没有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现在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开始实施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 劳动保险条例修改稿第77条中怎样引用?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8
      各省、市人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将各该地区业经批准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报告上级劳动行政机关逐级转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