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材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03:40:42 205 人看过

一、南京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许可证正、副本,全体律师的律师执业证;

2、省级以上报纸注销公告;

3、税务已注销证明;

4、银行账号已注销证明;

5、清算报告;

6、《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登记表》;

7、注销申请(如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注销原律师事务所的,还应分立协议或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

二、南京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条件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三、南京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地点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4楼403室、404室。

四、南京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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