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最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由此可知,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而土地补偿费一般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安置补助费则应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
有的被征收人因为补偿不合理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耕地或者宅基地被强行占用,房屋或者其他地上物被清除,这种情况下如果提起赔偿诉讼,能够要求征收方赔偿的费用有哪些?能够按补偿的项目和数额来赔偿吗?
山东某地的何先生在当地的村里有宅基地230平方米,2015年该地块落入政府征收范围后,何先生因对征收方的补偿不满意,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被征收方强行拆除,何先生在律师指导下提起强拆违法诉讼胜诉后,又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一、二审法院认为何先生虽然有权要求安置补偿费用,但应当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向征收方主张安置补偿费用,而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何先生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房屋所在地实施农房拆迁改造而被强制拆除,但行政赔偿与拆迁补偿安置分属不同的救济途径,何先生关于安置补偿费用的请求应当在补偿安置程序中向征收方提出。
何先生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将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归入赔偿范围,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国家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公民因国家行政权或者司法权的违法运用而遭受的损失,使之恢复到未被侵害前的状态。要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国家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就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
将再审申请人必然可得的拆迁补偿排除在行政赔偿之外,明显有失公正。如果再审申请人无法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获得按照拆迁补偿程序本可获得的全部补偿,客观上将造成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无法得到司法救济难以实现,而被申请人却因违法行为而免于承担本应更关键、影响程度更大的一部分赔偿责任之负面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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